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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财政部发布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2023年3月,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贷款5.2亿元,用于2023年沈阳市辽中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沈阳市辽中区政府承诺用该项目粮食产能指标交易资金偿还贷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辽中区常务副区长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副区长郝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山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宁近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时任辽中区区长卜某某本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其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福建省厦门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等,新增隐性债务683.96亿元。2020年7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7个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578.9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78.97亿元。2020年11月以来,按照原厦门市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片区指挥部(现厦门市同翔高新城片区指挥部)相关会议要求,厦门火炬同翔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同翔高新城产城融合城市更新核心区一期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4.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4亿元。2019年10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建设32个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100.5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00.59亿元。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德州市陵城区政府于2023年6月批复同意由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代建”的方式,实施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11.4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6月,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贷款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陵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03.85亿元。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汪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副主任冯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局长谢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重庆市武隆区通过向国有企业借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2022年12月,原武隆区仙女山(白马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武隆区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仙管委会)同意向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拨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1.6亿元。同时,武隆仙管委会向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亿元并转入武隆仙管委会在武隆区财政局开立的代管账户,武隆仙管委会随即将前述代管账户中的借款资金1.6亿元拨至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隆区副区长、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刘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委员、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川省成都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垫资建设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以及代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隐性债务614.08亿元。2020年6月以来,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下属成华区、武侯区、温江区、锦江区、金堂县、彭州市、青羊区、金牛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邛崃市、崇州市等13个区(市、县)垫资支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371.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71.64亿元。2018年10月以来,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简阳市、金堂县的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垫资,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160.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0.7亿元。2020年10月以来,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企业,按照相关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要求等,代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彭州市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81.7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1.74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成都市副市长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3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王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区长蒲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余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邓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马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成华区财政局局长余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区长周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金牛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财政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侯区区长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常务副区长郭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侯区副区长丁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财政局局长甘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区长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周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杨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简阳市市长苏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简阳市副市长雷某责令检查;对时任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青羊区区长蒋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青羊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新津区区长钟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新津区副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市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副市长赵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彭州市市长陈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毛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县长古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市长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副区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区长马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副区长鄢某某给予批评教育;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冉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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