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故障咨询电话 点击右边热线,在线解答故障拨打:400-716-5055
信一全国官方售后服务点热线号码 _《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信一全国官方售后服务点热线号码

全国报修热线:400-716-5055

更新时间:



信一售后客服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客服/电话)

















信一全国官方售后服务点热线号码:(1)400-716-5055
















信一客服24小时全国各售后受理客服中心:(2)400-716-5055
















信一售后全国服务电话-官方统一客服
















信一维修服务满意度调查,倾听客户声音:我们定期进行维修服务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电话等方式收集客户意见,倾听客户声音,不断优化服务。




























5分钟快速响应,客服中心24小时在线,及时处理您的需求。
















信一全国24小时服务客服受理中心
















信一24小时服务电话-官网400服务热线:
















甘孜道孚县、大同市浑源县、红河弥勒市、保山市昌宁县、红河建水县
















德州市临邑县、黔东南丹寨县、临汾市隰县、滁州市天长市、汕尾市海丰县、合肥市庐江县、丹东市凤城市
















大连市庄河市、淮南市大通区、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南京市栖霞区、济南市钢城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乐山市金口河区、绵阳市江油市、昭通市盐津县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宣城市泾县、凉山甘洛县、亳州市蒙城县、张掖市甘州区、汉中市镇巴县  张掖市临泽县、天津市宝坻区、淮北市烈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双鸭山市尖山区、晋中市左权县、文昌市重兴镇、咸阳市秦都区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镇江市丹阳市、重庆市九龙坡区、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遵义市习水县、遵义市仁怀市、常德市汉寿县、贵阳市开阳县
















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西安市灞桥区、昆明市盘龙区、安阳市林州市、甘南舟曲县
















宁德市福鼎市、昭通市巧家县、衡阳市常宁市、苏州市相城区、阜新市细河区、深圳市龙岗区、琼海市石壁镇、温州市瓯海区、北京市丰台区




黄石市阳新县、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咸阳市乾县、雅安市石棉县、泸州市合江县、日照市东港区、曲靖市沾益区  湖州市吴兴区、金华市武义县、巴中市南江县、榆林市佳县、重庆市武隆区、绥化市庆安县、漳州市云霄县
















中山市南区街道、铜仁市碧江区、郴州市嘉禾县、朔州市右玉县、楚雄大姚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朔州市朔城区、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南通市崇川区




临夏康乐县、济宁市梁山县、内江市资中县、肇庆市高要区、长沙市天心区、杭州市拱墅区




烟台市龙口市、漳州市芗城区、太原市小店区、沈阳市皇姑区、绥化市望奎县、鹤岗市萝北县、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吕梁市中阳县、文昌市锦山镇、哈尔滨市双城区、万宁市和乐镇、沈阳市辽中区
















沈阳市浑南区、赣州市南康区、陇南市武都区、海南贵德县、遵义市汇川区、蚌埠市龙子湖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龙岩市连城县、定安县龙门镇、邵阳市洞口县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8月22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到,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办法全文如下: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令第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开采,是指将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生产过程。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是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第三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统称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稀土生产企业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八条 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

  第九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第十三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同时废止。 【编辑:于晓艳】

相关推荐: